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jiān)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xù)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監(jiān)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規(guī)避招標。
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公開資格預審文件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的依據和原因;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fā)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辦法關于評標委員會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原則上采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
(八)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后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并已作出答復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系方式等,公開時間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guī)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guī)定的網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書面答復。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復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guī)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yè)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yè)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進行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于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前款所稱的歧視性條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二)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對投標人進行區(qū)別評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進行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招標項目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以及相應的招標程序。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上填報并發(fā)布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jiān)理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對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且評標方法為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的,或者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標人。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等,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有關分包的規(guī)定,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或者服務,中標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對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標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驟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對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投標人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及時將第二信封原封退還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梁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可以從省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鳌?/span>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鳌?/span>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以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并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核查,發(fā)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jiān)理招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應當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僅依據評標基準價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3個。
綜合評分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采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工程規(guī)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辦法。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包括評標價、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文件的優(yōu)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